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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贴牌加工“鳄鱼”引发诉讼
    作者:张 丰 点击数:1809 时间:2011/7/25 1:15:45

        本报讯 接受国外公司委托进行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对国内相同品牌的商标侵权?日前,原告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艾弗公司)诉被告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恤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确认原告不侵权后,目前已经进入二审阶段。
        据悉,2010年2月10日,无锡艾弗公司收到一封上海海关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鳄鱼恤公司发函认为无锡艾弗公司在上海海关报关出口的女式牛仔裤涉嫌侵犯其所拥有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海关就此扣留了该批女式牛仔裤。    
      对此,作为韩国亨籍公司和韩国艾弗公司委托在中国国内的加工商、(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鳄鱼公司)授权使用鳄鱼牌商标的企业,无锡艾弗公司难以接受侵权之说。
    鳄鱼恤公司诉称,其是“CROCODILE”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原告确认不侵权的请求难以成立,原告在定牌加工中的侵权行为危及其经济利益。
      而无锡艾弗公司认为,从2009年12月2日起,其与韩国艾弗公司签订了品名为“棉制梭织女式牛仔裤”的加工合同,且这些服装根据订单全部出口至韩国,在国内不进行任何销售,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锡艾弗公司在进行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中使用的涉案商标具有合法授权,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错。且原告定牌加工的行为并未造成市场混淆,也未对被告造成影响和损失。法院最终一审判决无锡艾弗公司接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加工使用含有“Crocodile及图”、“CROCODILE”商标的服装并全部交付境外委托方的行为不构成对鳄鱼恤公司享有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鳄鱼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无锡艾弗公司依然强调将商标贴在服装上的行为性质属“生产”,而非“使用”,所以不存在侵权之说。而鳄鱼恤公司则坚称“生产”和“销售”都是基于商标而获益的,都是对商标的使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把商标贴附在服装上,这种使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庭审中,无锡艾弗公司与鳄鱼恤公司均不退让,陷入僵持。最终法庭因鳄鱼恤公司拒绝调解而宣布择日宣判。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案二审的最终判决。(张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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