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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ZARA”陷入多类别确权之争
    作者:温 航 点击数:2097 时间:2011/8/27 21:35:16

    本报讯  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裁定,世界知名时装连锁零售品牌“ZARA”所属的西班牙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以下简称蒂则诺公司)日前与商评委对簿公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日前经审理后驳回蒂则诺公司在4起涉及“ZARA”商标的异议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理由,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据悉,该案诉争商标系由谭月琴在先申请注册的“ZARA”商标,涉及第6、29、32、45等4大类,涵盖金属艺术品、猪肉食品等商品服务。
    在原异议复审裁定程序中,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ZARA”与异议人蒂则诺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未构成类似,蒂则诺公司称谭月琴抄袭商标证据不足,裁定谭月琴所持有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蒂则诺公司则就该结果随后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原告的字号权,也就未违反“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且被异议商标也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不良影响,加之被异议商标未构《商标法条款中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综合上述考量,北京市一中院维持被告商评委所作出的裁定,驳回原告蒂则诺公司的上诉。
        但据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川律师向记者透露,蒂则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日前提出上诉。(温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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