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光公司)申请注册的一件“拓泰”商标,引起了居世界500强之一的强生公司的不满,后者凭借其在先确权的“妥泰”商标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下发相关宣判,认为“拓泰”与“妥泰”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并判令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此前作出支持“拓泰”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悉,在2007年,紫光公司在国际分类表第5类针剂、片剂等商品上提出“拓泰”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此商标经过初审并进入公告期后,遭到了强生公司提出异议。
强生公司认为,紫光公司申请注册的“拓泰”商标与其1998年被核准注册在同类别医药制剂、抗痉挛制剂等商品上的“妥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妥泰”商标在先使用多年,已被中国消费者熟知和信赖,具备较高知名度等。但强生公司此异议申请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强生公司不服,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而商评委同认为,上述两商标有别,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误认,同裁定驳回。此案随之进入行政诉讼环节。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比对“妥泰”和“拓泰”两商标,其均为两汉字组成,且第二个汉字相同,读音基本相同,呼叫上不易区分,并且两者均无固定含义,相关公众在记忆上无法从含义上对其进行区别。据此,法院认定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