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清爽爽的一天,从黑人牙膏开始”,响亮的广告词,带着很多消费者在进入超市挑选牙膏时选择“黑人”牌牙膏。而当“黑人”二字被申请注册使用在瓷砖等商品上时,是否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瓷砖商品上的“黑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好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维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据了解,2003年11月自然人李国平提出第3770797号“黑人HEIREN”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在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获得支持后,好维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
好维公司认为其在先申请注册的“黑人”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实质是恶意傍名牌、搭便车。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960658号商标系“黑人”文字商标,由好维公司于1992年4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牙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7年3月13日;引证商标二为第1260153号“黑人”加背景组合商标,于1997年11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9年4月6日。
好维公司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并未获得商评委的支持,商评委认为,两件引证商标在牙膏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在中国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程度,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存在较大差异。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随后好维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好维公司的“黑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即2003年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模仿驰名商标的证据不足,最终法院驳回了好维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商评委对其作出的裁定。
据悉,好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表示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报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