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斯通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布朗斯通深圳公司)从美国进口了一批拥有百年历史“sherrill”品牌家具,却不想被东莞市全景动画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全景动画公司)以侵犯其“sherrill”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庭,被要求停止销售该批“sherrill”品牌家具等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布朗斯通深圳公司进口的“sherrill”家具产品被法院认定来源合法,无需进行赔偿,但需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相关库存“sherrill”家具。
进口家具被诉侵权
据了解,布朗斯通深圳公司系一家主营家具进出口及家私订制业务的企业。
全景动画公司则系一家专业三维影视动画制作机构,专门从事影视广告、影视制作等数字图像设计制作的公司。全景动画公司于2010年10月申请注册第8786318号“sherrill”商标,并于2011年11月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2012年,全景动画公司发现布朗斯通深圳公司销售含有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sherrill”商标的商品,并且该商品与全景动画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该公司认为,其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对全景动画公司的产品市场造成负面冲击。据此,全景动画公司将布朗斯通深圳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布朗斯通深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带有涉案“sherrill”标识的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布朗斯通深圳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并未生产涉案商标商品;在全景动画公司的“sherrill”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该公司从美国进口的“sherrill”品牌家具,未构成侵权,且涉案家具进口时经过了正规的报关手续。“sherrill”家具品牌因在中国没有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全景动画公司在家具等商品上抢注“sherrill”商标,损害了美国“sherrill”家具品牌的权利,与全景动画公司主营动画制作和音像制作业务不一致,其属于恶意抢注行为。
库存商品被判销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涉案标识与全景动画公司名下的商标标识无明显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二者构成近似,据此认定该案涉嫌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全景动画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布朗斯通深圳公司从事家具销售行业,涉案侵权产品虽在仓库被查获,但因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家具为用于非销售用途,布朗斯通深圳公司也无法对同批次进口的涉案侵权家具用途进行详细说明,据此法院认定布朗斯通深圳公司存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或为销售作准备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全景动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该案中,布朗斯通深圳公司是在2011年8月28日合法进口涉案家具并通关,而全景动画公司所持有“sherrill”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11年11月14日。法院依此认定,布朗斯通深圳公司进口涉案家具时,在客观和主观上并不知道涉案产品侵犯了全景动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全景动画公司要求家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10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布朗斯通深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全景动画公司“sherril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驳回全景动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全景动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