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生活消费服务领域多年并取得一定成绩后,知名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为为网”自行开发了“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以期开拓其电子商务的移动互联网领域市场。
然而,“为为网”准备在App Store平台上架该应用程序时,却不想遭到平台上美国苹果公司拒绝,理由是App Store已有“为为网”App版本存在。在向苹果公司申请下架该同名软件未果后,“为为网”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苹果公司及该同名软件的开发者诉至法院,提出高达1亿元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遭遇同名起诉维权
“为为网”是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公司(下称易饰嘉公司)旗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其原计划于6月21日在App Store平台上线运行“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但被苹果公司以App Store平台上已有同款应用而拒绝。
据了解,上述同名应用的拥有者为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沃商公司),该公司同时还在App Store平台上线有“资生堂”“美酒网”等App移动应用程序。
易饰嘉公司认为,沃商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为为网”作为名称和图标开发App移动应用程序,并企图在该电子商务平台程序上以易饰嘉公司“为为网”的名义开展交易,苹果公司对沃商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支持、助长,且无视易饰嘉公司异议和权利主张,足以造成公众误解,导致易饰嘉公司的用户和市场份额流失,同时也造成了移动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混乱,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人士称,该案系继抢注商标及域名等类型的案例之后,出现的将他人商标标识用于开发的App移动应用程序上的新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互联网商标侵权中主要的侵权主体的认定、主张赔偿数额的标准等问题,同时该案是否会促使苹果公司完善对App Store平台上移动应用程序发布的审查标准,是否可以防范国外企业滥用“避风港”原则等,备受业界关注。
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对于沃商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易饰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许春明认为,沃商公司提供的以“为为网”命名的App移动应用程序,与易饰嘉公司主张权利的“为为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重合,容易使消费者认为该款软件是易饰嘉公司提供的手机客户端服务。另外,“为为网”是一个创设词,具有独创性和高度的显著性,沃商公司侵权故意相当明显。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院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表示,易饰嘉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为为网”在上海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同处一地的沃商公司将易饰嘉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及商号作为名称和图标开发App移动应用程序,并企图在该电子商务平台程序上以易饰嘉公司“为为网”的名义开展交易,具有主观恶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苹果”是否应该担责
该案中,作为App移动应用程序平台的提供者,苹果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储翔认为,苹果公司作为App移动应用程序平台的提供者,在允许移动应用程序上架时应当负有一定审查义务。而判断该案中苹果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关键在于易饰嘉公司是否可以举证证明其于6月3日就已经向苹果公司提出过通知,且苹果公司并未及时删除侵权“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指出,我国商标法规定为故意侵犯他人商标行为提供条件、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除了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邮寄、隐匿、经营场所以外,还包括网络商品的交易平台。该案中,认定苹果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关键在于判断苹果公司是否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是否满足了通知删除的要求。
赔偿标准引发热议
该案中高达1亿元的索赔金额引发知识产权专家的热议。冯晓青表示,沃商公司利用假冒“为为网”注册商标的App移动应用程序在App Store平台进行“占坑”,苹果公司未及时将该程序删除、下架,导致易饰嘉公司耗巨资打造的“为为网”电子商务网站及企业形象受损,致使易饰嘉公司开发的“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无法进入App Store平台,进而使得易饰嘉公司的商业机遇直接或间接地受损,使其损失大量用户资源和市场份额,经济利益受到极大影响。若想1亿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获得法院的支持,易饰嘉公司应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其损失。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院副会长、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郑胜利认为,虽然未来盈利能力与赔偿额没有直接的关系,但该案中应予以考虑。另外,虽然沃商公司做的是一款“死软件”,没有实际运营和获利,但对于易饰嘉公司来说也造成了损害,易饰嘉公司需要及时地恢复客户关系,澄清自己与假冒软件的区别,这些精力和成本的投入也应当计入损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