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创于清朝道光三十年(公元1850年)的调珍酱园,为当时负有盛名的民间酱料食品作坊。新中国成立后,更名为国营鹤山县酱油厂。2001年,其改制为“广东省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东古公司),其拥有的“东古牌”成为首批“中华老字号”,第323891号“东古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同处一省的佛山市三水六月鲜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三水六月鲜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岽古鲜”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刻意摹仿“东古及图”商标的字体及排列方式,其行为曾被法院认定为商标侵权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与此同时,东古公司针对三水六月鲜公司享有的“岽古鲜”商标提出撤销争议申请的工作也相继展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三水六月鲜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撤销“岽古鲜”商标的争议裁定。
“东古”不满被傍
据了解,该案争议商标为第9071728号“岽古鲜”商标,由三水六月鲜公司于2011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醋、酱油等商品上。
2012年12月,东古公司对“岽古鲜”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323891号“东古及图”商标、第1989916号“东古”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恶意,要求撤销该争议商标的注册。
引证商标为第323891号“东古及图”商标,由东古公司的前身广东省鹤山县酱油厂于1988年9月获准注册,现权利人为东古公司。第1989916号“东古”商标由东古公司于2003年1月获准注册。上述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豆豉等商品上。
今年2月,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三水六月鲜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三水六月鲜公司表示,其注册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存在明显差异,而且争议商标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认知,不应被予以撤销。
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东古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三水六月鲜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与东古公司所在地鹤山市相距不足20公里,在明知“东古”品牌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使用与之近似的“岽古鲜”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将“岽”“古”二字进行有意识的处理,使其在外观上与“东古”商标标识相近似,具有明显的傍附恶意。
截止到记者发稿前,三水六月鲜公司未对该案作出回应。
“岽古”屡涉侵权
此次“岽古鲜”或将遭遇撤销并非突然。东古公司负责人表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后,三水六月鲜公司在商业活动中故意摹仿“东古”商标外形进行使用,东古公司为此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以期肃清市场,给消费者以明晰的品牌概念。
2013年5月,东古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下称三水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诉称三水六月鲜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贴有与东古公司第1989916号“东古及图”商标近似的“岽古鲜”商标的酱油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2013年12月,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水六月鲜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酱油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处将注册商标“岽古鲜”进行竖排排列,使其与东古公司的注册商标“东古及图”在外观上构成近似,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三水六月鲜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令其赔偿东古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随后,三水六月鲜公司提起上诉。
今年4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三水法院的一审判决。
而就在今年3月,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三水六月鲜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岽古鲜”商标的行为,构成对东古公司“东古”商标的侵权,并处以10万元的行政罚款。
据了解,由三水六月鲜公司生产的“岽古鲜”调味品目前不在广东省内进行销售,而主要在东北地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