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网站首页 关于台程 业务领域 企业文化 业界新闻 转让信息 法律法规 商标分类 联系我们
  •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台程
    业务领域
    企业文化
    业界新闻
    转让信息
    法律法规
    商标分类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
        道双江社区卷洞桥路38-2号
    联系人:符先生 13157695553
    传 真:0576-84035577
    电 话:0576-84035577
    Email: 929847412@qq.com
    查询QQ:929847412
    文章正文
    “信远斋”商标争议深陷循环诉讼
    作者:知识产权报 点击数:1272 时间:2011/3/7 18:37:54

    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撤销“信远斋”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及该商标争议行政诉讼的一审结果,京城老字号“信远斋”传人萧宏苋近日第3次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2月22日,北京高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原告萧宏苋以及第三人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信远斋公司)参加了庭审。
      “信远斋历经10年劫难,我已是3次作为上诉人来到北京高院就该商标行政案参与庭审。信远斋告信远斋这件事本身就是荒唐的,因为真正的信远斋就一个。”刚一开庭,原告萧宏苋显得情绪激动。他认为,自己是“信远斋”老字号的后人,“信远斋”品牌已有200多年历史,其于1983年即已申请注册“信远斋”商标,历经2次续展。而当下“信远斋”商标被撤销,系第三人信远斋公司欲通过法律程序到达非法占有“信远斋”品牌的目的。
      萧宏苋称,因第三人信远斋公司多次侵权,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诉至法院,今相关案件均悬而未决,其原因是第三人信远斋公司以3年不使用为由,对他持有的“信远斋”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此案历经10年多久,至今尚未终结。
      庭审中,萧宏苋当庭向主审法官提供了系列发黄的合同文件、发票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持续使用了“信远斋”商标。
      据悉,早在2000年7月,萧宏苋以侵犯“信远斋”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信远斋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萧宏苋胜诉并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但双方均因不服判决同时提起上诉,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信远斋公司以3年不使用为由,分别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萧宏苋所持有的3件“信远斋”商标。2002年,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信远斋”注册商标的决定。萧宏苋于同年6月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2006年,商评审作出维持撤销“信远斋”商标的决定。萧宏苋随即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对该裁定予以维持。萧宏苋上诉至北京高院。2007年12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的相关裁定,并判令商评委就“信远斋”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2009年,在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维持“信远斋”商标注册后,信远斋公司发起了新一轮行政诉讼,此案经两审后,法院判决商评委应对该商标争议重新作出商标撤销裁定。
      此后的2010年6月,商评委根据北京高院判决,裁定撤销萧宏苋所有的“信远斋”注册商标。萧宏苋不服裁定再次提诉。经一审败诉后,萧宏苋再次上诉,于日前第3次在北京高院的法庭中与商评委及信远斋公司对峙。
      第三人信远斋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商评委对此案的裁定程序合法,撤销萧宏苋的“信远斋”商标依法有据。同时,该代理人认为,因原告未在法定时效内提交使用“信远斋”的证据材料,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萧宏苋的诉请并无不当。对于萧宏苋当庭向北京高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该律师并未予以当庭质证,其认该部分证据原告未在法律时效内提交,法院不应采信。
      北京高院并未当庭宣判,截至发稿前,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版权所有 ©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社区卷洞桥路38-2号 邮编:318020
    电话:0576-84035577 13157695553 符先生 传真:0576-84035577 查询QQ:929847412 E-Mail:929847412@qq.com